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北京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学院(校)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学院(校)领导班子的作用,实现议事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 号)《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 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 号)《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北京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教工〔2018〕38 号)《开云登陆入口章程》(北体字〔2015〕63 号)《中共开云登陆入口委员会学院(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竞技体育学院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总支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一般应先由学院党总支把好政治关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和学院党总支纪检委员,如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扩大会议组成人员,须报党委组织部备案。会议议题和列席人员由党总支书记、学院院长共同研究确定。涉及学术、科研、教学管理等重要事项时,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等学术组织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时,学院分工会主席列席会议;根据讨论议题的需要,可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 1 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党总支书记与院长商议后临时决定召开。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党总支书记主持, 院长、党总支书记一般不能同时外出,因故同时外出时一般不召开会议。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到会者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大事项,由会议组成人员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半数以上人员同意为通过。未到会成员不可委托表决,其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八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自觉维护党政联席会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主动安排好教学、科研、训练、社会活动等工作,按时到会。确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到会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九条 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主任或党务秘书负责。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应提前 2 天以上通知参会人员,并及时将会议材料递交参会人员。参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相关材料, 准备提供会议讨论的意见和建议。
会议原始记录应包含议决事项、参与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要定期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撰写应尽可能清楚、全面, 不仅要体现议决事项,而且要体现议决内容。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审定,除涉密内容以外,会议纪要须通过适当方式在学院内公布和通报,以充分沟通情况, 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下列重要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决定的重要措施,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讨论解决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举措,以及需要党政共同落实的党的工作重要事项。
(三)学院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大改革方案、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规划和制度。
(四)讨论决定办学方向、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科研、教师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内设机构设置、调整及其负责人建议人选,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组建、换届和主要负责人聘任等。
(六)各类人员岗位聘任、晋职晋级、评奖评优、人才引进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七)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院级以上表彰奖励和处分等关系师生员工权益的重大事项。
(八)重大地方合作项目,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项目,重大社会捐赠项目。
(九)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以及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十)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
(十一)通报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十二)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要在上述原则规定基础上,根据本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对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作进一步细化和界定。
第十二条 党总支书记、院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学院办公室。
第十三条 学院办公室主任(或党务秘书)汇总并提出议题初步建议后,送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审定,党总支书记、院长会前应对重要问题进行充分沟通酝酿,力求形成一致意见,并征求议题事项分管院领导意见。需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院领导不在时,原则上不予研究。党总支书记、院长意见分歧较大或未经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上会。确定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提出议题的院领导组织做好准备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重要事项的议题,须在会前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应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会议议题一经审定,学院办公室主任(或党务秘书)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做好参会准备。
第十六条 会议只讨论研究经审定的会议议题,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参加人员要逐一发言并有明确表态,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末位表态。重要人事相关事项应通过票决方式决定。
第十八条 需要决策的重要议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回避制度。如涉及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议,待重新调查研究后再议。
第二十一条 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作出决定的事项,党总支书记、院长或分管院领导应及时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应由学院办公室主任(或党务秘书)向因故未参加会议的人员通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参会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情况,形成决议并正式执行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议事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十五条 充分发挥学术分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项上的重要作用,有关学术事务应听取其审议、评定和咨询意见,保障其依照《开云登陆入口学术委员会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发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机制。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或形成的决定、决议, 学院党政领导要根据分工认真执行,并督促有关人员贯彻落实,帮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参与决策人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所决定的有关事项,如在执行中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或不同意见,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院领导应做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在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擅作主张,自行其事。
第二十九条 学院办公室主任(或党务秘书)负责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和检查、督办工作,并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实行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党政联席会议重大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和绩效评估,确保决策实施的合理性、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 学院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学校党委和有关部门将加强对各学院贯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情况的检查,将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未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擅自决策重大事项、违反保密纪律、不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或因班子内部不团结而严重影响工作的,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必要时对班子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